4月24日(今日)
市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發(fā)布
關于“五一”期間
規(guī)范市場價格行為提醒告誡函
規(guī)范我市節(jié)日期間市場價格秩序
防止各類價格和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
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
具體內容如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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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市各行業(yè)經營者及相關單位:
“五一”假期將至,為規(guī)范我市節(jié)日期間市場價格秩序,防止各類價格和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,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,現對全市各行業(yè)經營者及相關單位提醒告誡如下:
一、各經營主體要嚴格遵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》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(guī)定》《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(guī)定》《規(guī)范促銷行為暫行規(guī)定》等法律法規(guī),加強價格自律,規(guī)范經營,維護我市良好的市場價格秩序。
二、各經營主體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,應當以顯著方式進行明碼標價,明確標示價格所對應的商品或者服務,標價內容要真實明確、貨簽對位、標示醒目,價格變動時要及時調整。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,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。
三、經營者從事餐飲、旅游景點、酒店民宿、停車、交通等服務行業(yè)的,要遵循公平、合法、誠實信用的定價原則,自覺遵守國家出臺的有關政策法規(guī),杜絕價格欺詐行為以及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,堅決落實對特殊群體的有關優(yōu)惠減免政策,自覺維護良好的城市形象。
四、各經營主體不得實施下列價格欺詐行為:
(一)謊稱商品和服務價格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;
(二)以低價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,以高價進行結算;
(三)通過虛假折價、減價或者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;
(四)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,使用欺騙性、誤導性的語言、文字、數字、圖片或者視頻等標示價格以及其他價格信息;
(五)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價格承諾;
(六)不標示或者顯著弱化標示對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不利的價格條件,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;
(七)通過積分、禮券、兌換券、代金券等折抵價款時,拒不按約定折抵價款;
(八)其他價格欺詐行為。
各行業(yè)經營者及相關單位應按照提醒告誡書要求立即開展自查自糾,規(guī)范價格收費等經營行為。市、縣兩級市場監(jiān)管部門將加強市場巡查力度,依法從嚴查處不按規(guī)定明碼標價、價格欺詐、虛假宣傳等各類價格及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,對節(jié)日期間發(fā)生的典型案例,將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。廣大消費者若發(fā)現涉嫌價格及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,請保存好票據憑證等相關證據并及時撥打12345、12315熱線投訴舉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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